
赵国锋,男,汉族,出生于1970年9月,1987年12月参加工作,1997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7年12月至1992年12月在灵石县人民政府行政科工作;1992年12月至2019年10月在灵石县人民检察院工作;2019年10月至2021年8月任灵石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2021年8月至今任灵石县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室主任。
赵国锋同志能够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扎实履行刑事执行检察监督职能,突出对刑罚执行、社区矫正、财产刑执行、强制措施执行等活动的监督,着力提高工作质效,各项工作成效显著。先后于2003年7月被评为中共灵石县委政法委员会政法系统防治非典工作先进工作者、2007年4月被评为中共灵石县委灵石县人民政府公正执法先进个人、2010年3月被评为中共灵石县委灵石县人民政府2009年度政法系统办案能手、2011年3月被评为中共灵石县委灵石县人民政府2010年度政法系统爱民服务模范、2013年4月被评为中共灵石县委政法委员会2012年度践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先进个人、2022年9月被灵石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组办公室评为2021年县级担当作为干部、2022年12月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从检三十年“检察荣誉章”,2021、2023年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
一、不断提高政治站位
作为一名检察院干警,能够自觉主动加强政治理论学习,通过积极参加集体学习和自学的方式,持续认真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以创新的姿态、创新的意识、创新的思路,做好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
二、认真做好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
一是加强刑罚执行监督,确保监所安全稳定。赵国锋同志在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中非常注重监管场所的安全稳定,与监管单位共建、共管、共保安全,严格执行节前安全大检查和重大节假日值班制度,强化对收押、出入所、羁押期限、提讯、押解、会见等程序履行情况和在押人员生活、教育、管理等方面的检察监督,消除问题隐患,切实维护监管场所安全稳定和监管秩序。顺利完成派驻检察室与监管场所执法信息联网和监控联网,通过数据即时交换,初步实现刑罚执行情况实时、动态监督。在工作中,对发现的刑罚执行与监管活动中存在问题和安全隐患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共56件,均被采纳并书面回复。同时,2023年6月26日至7月2日接受山西省第四看守所巡回检察组对驻看检察室的巡回检察。2023年11月20日因看守所围墙维修,需将171名在押人员转押到平遥县看守所,顺利完成此项监督任务。
二是认真开展罪犯判实刑未交付执行专项检察。通过专项检察,常态化对尚未执行到位的罪犯逐案清理,督促法院加快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审理进度。在检察中发现2023年我县共有3名罪犯被判处实刑后未依法交付执行,及时启动跟踪监督,现场跟踪监督8次,6月督促公安机关依法对判处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吴某某收监执行,11月督促法院将暂予监外执行的赵某某顺利交付司法局执行。剩余1名法院正在进行暂予监外执行医学鉴定。
三是认真开展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检察。深入各派出所查看剥夺政治权利罪犯档案,摸清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底数(全县共3人)以及刑罚执行情况,促进公安机关剥夺政治权利执行工作依法规范开展。
三、自觉守好廉政底线,强化廉洁自律意识
赵国锋同志在工作和日常生活中非常注重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可以很好做到守好廉政底线。一是认真学习贯彻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强化红线意识;二是在工作中,严格执行党纪党规,坚守交往规则,严于律己,严格办事,自觉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有关廉洁从检的各项规定,能够积极参加廉政教育谈话、观看警示教育片、参观廉政教育基地的学习等,始终把纪律挺在前,以严的精神、实的作风执行好各项制度落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