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我院考勤和请销假管理,维护工作秩序,严明工作纪律,参照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考勤和请销假工作由院政治部牵头组织,各部门实施执行,政治部监督检查。
二、全院干警(行政和事业编人员、聘用制书记员、公益岗位和劳务派遣人员)要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工作期间临时外出,要提前报告主要领导审批,并作好离岗和返岗登记。外出半天及以上的,要按规定履行请假或因公外出审批手续。
三、考勤实行签到、签退制度,由各部门实施执行,因故不能按时签到、签退的,要注明情况并附相应手续。考勤情况按月统计汇总,由主要领导核签后,将所有资料于次月9日前送政治部存档。
四、请假分为事(病)假和法定假。事(病)假:干警因事请假、因病住院以及在家休养,需按照审批权限办理请假手续。除因病急诊等特殊情况可在事后补办请假手续外,必须事先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岗。法定假期分为:探亲假、带薪年休假、婚假、产假等(相关规定附后)。休法定假也应当履行相应手续备存。
五、审批假权限:
(一)检察长请假或因公外出两天及以上,要向晋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报告,并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同时按照灵石县委有关规定审批;
(二)其他院领导请假或因公外出,由检察长审批;
(三)干警请假或因公外出两天及以内由部门负责人审批,超过两天、三天及以内由分管领导审批,超过三天由检察长审批;部门负责人请假或因公外出三天及以内,由分管领导审批,超过三天,由检察长审批。
六、请假或因公外出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审批后的请假审批单或因公外出审批单每月随考勤资料送政治部备案,续假要按连续的时间权限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七、考勤情况与年度考核挂钩。全年事(病)假累计超过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八、政治部要加强对考勤和请销假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违反规定的,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九、本制度由院政治部负责解释。
十、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法定假期有关规定
2、灵石县人民检察院考勤表
3、灵石县人民检察院考勤汇总表
4、灵石县人民检察院临时外出登记表
5、灵石县人民检察院请假审批单
6、灵石县人民检察院因公外出审批单
7、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