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纠正“四风”,在全院营造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氛围,以良好的党风检风促进检察工作发展,根据中央、省、市、县关于治理大操大办婚丧嫁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全院干警,包括行政和事业编人员、聘用制书记员、公益岗位和劳务派遣制人员。
二、申报审批公示制度
本院干警为本人、父母、子女操办婚丧事宜实行事前申报和事后报告制度。办理前由本人或近亲属向本院申报,由主要领导对申报事宜审批签字,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申报审批情况要即时在本院公示一周,办事后一周内要填写情况报告表。申报审批、公示材料和情况报告表要存入单位廉政档案。领导干部操办婚丧事宜情况,应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并作为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本院备案、监督、检查工作由院党支部委员会办理。
三、办理事宜要求
(一)本院干警办理婚丧事宜,要严格执行中央、省、市、县的有关规定,自觉抵制陈规陋习和封建迷信活动,积极倡导婚事新办简办、殡葬节俭文明,做文明节俭的表率。
(二)本院干警办理婚丧事宜,不准搭台唱戏,不准滥设拱门(数量不超过2个)等。迎娶或出殡用车,小车不得超过6辆、电瓶车(包括三轮车)不得超过6辆。要严格控制规模,不得占道影响居民生产生活。
(三)本院干警办理婚丧事宜,宴请人数不超过150人(15桌),宴请标准以主食和地方特色菜为主,每桌价位不超过400元(含烟酒);礼金限定在100元以内(除亲属之外)。鼓励节俭办事,提倡婚丧事宜不收礼金。
(四)本院干警带头不参加非亲属的婚丧事宜。办理婚丧事宜确需单位派人帮忙的,由本人提出申请,主要领导签批,由所在单位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酌情从紧安排,单位参加帮忙人员不得随礼。
(五)本院干警办理婚丧事宜,要做到“十个严禁”:
1.严禁以分批次、多地点等方式变相突破规定的规模和数量;
2.严禁以收多记少、更改礼金簿、暗设礼账等方式变相收受礼金;
3.严禁动用公车、公物、公款;
4.严禁以单位名义及办公电话乱发通知;
5.严禁以单位名义赠送红包礼金;
6.严禁邀请管理服务对象参加;
7.严禁在本单位或其他单位报销或变相报销费用;
8.严禁影响正常公务活动和单位正常工作秩序;
9.严禁搞有损社会公德的庸俗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
10.严禁铺张浪费、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六)本院干警办理生日、满月、升学、参加工作、参军、订婚、乔迁、寿宴等其他喜庆事宜活动禁止邀请亲戚以外的人员参与。
四、监督检查
本院党支部纪检委员组织检查组,对照申报审批情况,在办事当日进行监督检查,并填写检查情况登记表,存入廉政档案。
五、其他
(一)本院党组对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负主体责任,对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严格监管。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班子成员进行监管,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干警进行监管。
(二)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要及时报告院党组,并通报派驻纪检监察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三)对监管失职和督查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由院党组会同派驻纪检监察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四)本院设举报电话0354-7617050,受理举报后要即时转交党支部纪检委员。
(五)本规定如有与上级规定不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六)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