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领导干部以及干警守纪律、讲规矩意识,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及时掌握和了解干警的外出情况,确保各项检察工作正常运转。根据市院和县委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请假报备人员和事由、范围
院党组成员、检委会专职委员、各内设机构负责人、员额检察官、正式干警、书记员、劳务派遣人员、公益岗位人员因公、因私(出差、休假、学习、事假、节假日)离开晋中辖区(不含太原市区),须提前履行外出审批报备手续,经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外出。
二、请假报备内容
主要包括:外出人员(含同行人员)、事由、时间、地点(外出期间如行程变化,应及时补充报告)、交通工具、联系方式,在此期间代其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三、请假报备程序
(一)检察长请假和外出,须提前3天按照市院和县委有关规定请假报备,填写《灵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外出审批报备单》,由本院办公室履行报备手续。
(二)其他院领导外出,须提前3天向相关领导请假报备,并填写《灵石县人民检察院领导干部外出审批报备单》,报本院办公室履行报备手续。
(三)其他人员(正式干警、书记员、劳务派遣人员、公益岗位等)外出,须提前3天向相关领导报备,并填写《灵石县人民检察院干警外出审批报备单》,报办公室履行报备手续。
(四)办公室每季度将院领导、部门负责人、员额检察官外出报备情况进行汇总,将汇总表报送至县纪委监委第五派驻纪检监察组进行备案。
四、外出请假受理和报告
(一)办公室对受理的检察长外出报备,要按照程序及时上报,并及时将领导批示情况进行反馈。
(二)办公室应对全院请假报备制度的执行情况、存在问题适时予以通报;政治部将不定期对报备情况进行抽查,如存在不按规定报备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涉及重要时间节点、重大敏感事件期间的外出,需本院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才能安排;除特殊情况紧急外出可先采取口头方式请假再履行书面方式外,不得以电话、短信代替书面报备,不得先外出后告知;外出行程调整的,要及时补报和履行有关程序,外出期间应保持通讯联络畅通,外出期间,如遇全院性重要会议或重要工作,要求迅速响应归队。除上级统一组织的外出活动及出国以外,原则上单次外出时间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外出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向办公室进行书面销假。
(四)检察长、常务副检察长原则上不能同时离开本地区,确因工作需要同时外出的,应在《灵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外出审批报备单》和《灵石县人民检察院领导干部外出审批报备单》备注栏中详细说明情况;各部门主任、副主任原则上不能同时离开本地区,确因工作需要同时外出的,应在《灵石县人民检察院干警外出审批报备单》备注栏中详细说明情况。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灵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外出审批报备单(样表)
2.灵石县人民检察院领导干部外出审批报备单(样表)
3.灵石县人民检察院干警外出审批报备单(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