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认真执行《晋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违纪违法季分析报告制度》,推动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及时准确掌握检察干警违纪违法情况的特点、规律,结合我院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灵石县人民检察院。
第三条 本制度由院政治部、党支部负责实施。
第四条 违纪违法情况数据和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到举报的检察人员人数和相关情况;
(二)接受党组问责的检察人员人数和相关情况;
(三)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处理的检察人员人数和相关情况;
(四)被立案调查的检察人员人数和相关情况;
(五)结案处理的检察人员人数和相关情况;
(六)涉案检察人员的处理情况(包括党纪处分、政务处分、检纪处分、双重处分、免于处分、组织处理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院政治部、党支部要配合市院检务督察局每月23日前全面了解掌握我院检察人员违纪违法情况,包括涉案人员基本情况、案件基本事实、查处机关和处理结果等,进行月统计,应当提供立案表、处分决定书等印证材料,为季分析提供依据和参考。
第六条 院政治部、党支部要针对涉案部门、人员分布、查处类型、职级分布等情况每季度进行认真分析研判,深刻剖析发生问题的原因,查找检察人员违纪违法的规律,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建议,为党组研究决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供科学依据。特殊情况可结合实际每半年进行分析研判。
第七条 分析报告报请党组同意后,要及时报告晋中市人民检察院和县委政法委;如涉及重大案件或县委领导有重要批示指示的,要专题报告县委。
第八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