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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业绩考评实施细则(试行)
时间:2020-09-0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灵石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业绩考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构建科学的检察官管理体系,准确评价检察官工作业绩,规范业绩考评工作,促进检察官依法办案、尽责履职、担当作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上级检察机关关于开展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相关规定,结合本院检察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第二条 检察官业绩考评,是指根据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检察官岗位说明书、司法办案权力清单等规定的检察官职责,对检察官办理案件和其他检察业务的质量、效率、效果等进行的考核评价。

  第三条 检察官业绩考评应当坚持党的领导,遵循检察工作规律;坚持公平公开公正,聚焦主责主业;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科学合理管用的原则,突出质量导向,注重实效,鼓励检察官依法履职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高度统一。

  第四条 检察官业绩考评在院党组的领导下,由检察官考评委员会及检察官考评工作办公室统筹组织,业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实施。

  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由七人组成:主任由检察长周马兰担任,副主任由副检察长赵进忠和政治部主任郭少杰担任,成员为燕一登、曹敏敏、王彦玺、梁玉蓉。

  检察官考评工作办公室设在政治部,负责检察官考评委员会日常工作,主任由郭少杰兼任,成员为吴晋、闵晨晨、杨彬、雷晓敏,政治部负责承办考评工作办公室相关工作事宜。

  第五条 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确定检察官业绩考评方案;

  (二)确定检察官业绩考评指标及计分规则;

  (三)组织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提出检察官考评等次意见;

  (四)审查检察官提出的考评异议申请,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其他应当由检察官考评委员会履行的职责。

  第六条 检察官考评工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统筹协调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

  (二)组织制定检察官业绩考评方案、修订检察官岗位职责说明书、检察官业绩考评指标及计分规则,并提交检察官考评委员会审定;

  (三)按照分工审查检察官业绩考评验证材料;

  (四)承担检察官业绩考评的具体实施工作;

  (五)承办检察官对业绩考评结果的异议申请;

  (六)其他应当由检察官考评工作办公室履行的职责。

  第七条 检察官考评委员会根据上级检察机关统一明确的各业务条线检察官业绩考评的业务类型和考评指标、计分规则等,结合本院开展的重点工作、专项活动和办案工作需要,确定纳入考评范围的业务类型、考评指标和计分规则。

  

  第二章 考评内容

  

  第八条 检察官业绩考评根据检察业务工作实际,重点考评办案质量、效率、效果等内容,按照各业务类型的办案流程、节点等具体设置考评项目指标和计分规则,实行指标化评价、量化评分。

  第九条 检察业务工作质量,以案件办理结果、法定或者有关规定的要求为标准,结合各业务条线检察官总体工作质量水平,重点考评检察官办案中证据审查、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文书制作、应急处置、释法说理等质量情况,以及信息录入、案件归档、办案规范性等情况。

  第十条 检察业务工作效率,综合考虑业务工作性质、复杂程度等因素,对考评周期内检察官办理各类案件以及相关业务工作的数量及强度、办案期限、参与度和贡献度等状况,按照一定系数、公式作出评价。

  第十一条 检察业务工作效果,重点考评检察官履职是否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考评指标要在严格执行法律、司法解释的基础上,以是否实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改进社会治理、落实中央政策等效果为标准,确定若干重点案件或者业务类型,结合其他诉讼主体或者单位部门是否认同、采纳、整改、建章立制,以及表彰奖励等外部评价情况动态设置。

  第十二条 各类考评指标根据党和国家工作部署、司法政策、检察重点工作和具体情况变化,结合本院工作和队伍建设情况动态设置,由检察官考评工作办公室每半年或者一年进行评估研判,视情予以调整和完善,充分发挥抓落实、补短板、强弱项的指挥棒功能。

  第十三条 检察官在办理检察业务的同时根据组织安排参加教学、重大课题研究、案例研编、检察宣传等工作,纳入考评指标。

  

  第三章 考评方法

  

  第十四条 检察官业绩考评根据本院实际采取统一考评或按部门考评的方式进行。统一考评时,设置相应的业务类型、案件类型评价系数,对不同业务条线、岗位的检察官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五条 检察官业绩考评采取量化打分的方式,依照相应的计分规则综合计算后,形成业绩考评得分。评分实行百分制,其中质量得分权重为40%、效率得分权重为30%,效果得分权重为30%。

  第十六条 办理业务质量得分。将该项权重最高得分40分的70%(28分)设定为基础分值,根据各项指标所对应的计分规则和加分、减分情况,按照检察官办理的案件和业务逐件累计计分,得分超过(低于)基础分值以上(下)的按比例折算最终得分(计算公式为:个人质量得分=基础分(28)[个人累计得分分值÷累计得分最高者分值] ×12)。

  第十七条 办理业务效率得分。即根据考评周期内检察官办结案件类型、文书分值、文书数量和个人贡献度等因素,按照不同案件类型系数、文书分值,经过一定公式综合计算后得出的分值。

  业务效率得分计算公式为:每一案件业务效率得分=案件类型系数×文书数量×文书分值×个人贡献度

  个人最终业务效率得分=(业务效率累计得分÷业务效率最高者分值)×30

  个人贡献度,若为检察官独任办理,则贡献度为1;若该案由检察官办案组办理,个人贡献度为该检察官在办案中的参与度,其中主办检察官系数为0.6~0.7、协办检察官为0.3~0.4。

  第十八条 办理业务效果得分。将该项权重最高得分30分的70%(21分)设定为基础分值,其中对引领司法办案、创新司法理念、推动社会进步的,视情予以加分;因机械办案、就案办案等导致违背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统一要求,引发负面舆情、申诉信访、矛盾激化以及其他影响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视情予以减分。加减分项目,由检察官向考评工作办公室提供相关验证材料,考评委员会审核后确定。

  根据各项效果指标所对应的计分规则和加分、减分情况,按照检察官办理的案件和业务逐件累计计分,得分超过(低于)基础分值以上(下)的按比例折算最终得分(计算公式为:个人效果得分=基础分(21)[个人累计得分分值÷累计得分最高者分值] ×9)。

  第十九条 检察官办案(业务)工作取得以下效果的,应当重点加分:

  (一)在办案工作中兼顾法理情,释放司法善意,体现检察温度,促进矛盾纠纷化解,推动社会治理,实现案结事了,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的;

  (二)正确把握司法政策,引领司法办案理念创新,开展扫黑除恶、服务民营企业、司法救助、检察建议、公开听证、追赃挽损,推进疑难复杂案件解决、新类型案件办理成效显著,所办案件被评为典型案例或指导性案例的;

  (三)检察宣传、信息发布成绩突出,网络舆论引导成效突出的。

  第二十条 对于跨考评年度的案件,同一质量、效果指标不重复计分。对于案件办结后发现或者出现的质量、效果情况,按照相关考评指标及计分规则计入当年度考评得分。

  第二十一条 对于履行检察职责参加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地方党委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参加高检院或省院、市级院统一调用办理案件,以及根据组织安排承担非检察业务工作,设置单独的考评指标进行评价。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过问或者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等重大事项应当记录和报告的行为,检察官未全面如实记录和报告的,相关案件不得计入考评得分,并按规定追究检察官责任。

  第二十三条 检察官在办理新类型案件过程中出现失误错误,经考评委员会综合分析给予容错的,合理确定考评计分。

  检察官办理案件中不当履职、出现失误错误后,主动运用诉讼监督方式进行纠错的,不予减分。

  第二十四条 对检察官承办且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或者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审核决定的案件,检察委员会委员或者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改变检察官审查意见,检察官审查意见依照法定程序、案件质量评查等被认定为错误或者明显不当的,对照本案件类型分值对检察官予以减分;检察委员会委员或者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审批决定意见与检察官审查意见一致的,对检察委员会委员或者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按60%比例予以减分,对检察官按40%的比例予以减分;检察官审查意见正确或者无明显不当的,对检察官不予减分。

  第二十五条 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年度业绩考评,其办案质量、效率、效果的考评应与本部门其他检察官考评指标一致,占考评总分值的50%,其他检察业务工作情况占50%;分管院领导根据其所在部门工作成效及其他业务工作情况给出具体分值,并提出考评等次初评意见。

  第二十六条 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的年度业绩考评,其办案质量、效率、效果的考评应与分管部门其他检察官考评指标一致,占考评总分值的30%,其他检察业务工作情况占70%;根据其分管或协助的部门工作、专项工作,结合办理案件等情况,由本院检察官考评委员会提出等次意见。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的考评结果报市院备案审核。

  第二十七条 检察长的年度业绩考评,由市院党组根据其个人办案情况、本院检察业务工作情况研究决定。

  检察长年度业绩考评得分满分100分,其中,个人办案占30%,本院检察业务工作情况占70%。

  个人办案得分,由本院进行记录、分值计算,并于年度业绩考评之前报送市院检察官考评委员会。

  本院检察业务工作得分,由市院检察官考评工作办公室根据检察业务完成情况得出,计分规则由市院检察官考评工作办公室制定。

  第二十八条 担任正副检察长、检委会专职委员、部门负责人等领导职务的检察官考评等次计入本院考评等次比例,具体考评程序为:

  (一)检察长考评数据由本院检察官考评工作办公室负责采集汇总,检察官考评委员会依据业绩考评得分提出考评等次建议,经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并经本院党组研究后,报市院党组研究决定。

  (二)副检察长、检委会专职委员考评数据由本院检察官考评工作办公室负责采集汇总,检察官考评委员会依据业绩考评得分提出考评等次建议,经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后,报本院党组研究确定,并报市院备案审核。

  (三)业务部门负责人的考评数据由本院检察官考评工作办公室负责采集汇总,分管副检察长依据业绩考评得分提出初评等次意见,经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研究提出考评等次建议,经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后,报本院党组研究确定。

  

  第四章 考评方式、程序及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检察官考评委员会及检察官考评工作办公室组织实施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政治部负责组织落实考评工作要求,统筹好业绩考评工作的组织实施;第二检察部负责各业务条线业绩考评指标项目及分值的总体设定和平衡;各业务部门负责设定本条线业绩考评指标项目及分值,并结合实际运行情况适时提出调整建议。

  第三十条 检察官业绩考评采取平时考评和年度考评相结合、群众监督和组织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一条 平时业绩考评,由检察官本人和所在部门负责日常考评内容的记录,应按照规定步骤和程序将考评指标有关数据录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业绩考评系统);法律文书质量、案件流程监控、案件信息数据填录、案件质量评查、案卷归档、理论与实务研修、检察业务授课教学、检察工作宣传等其他项目的核查、统计结果由相关部门负责审验、录入。

  第二检察部从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业绩考评系统)中自动提取汇总考评数据后,将检察官个人业绩考评结果每季度公布一次。

  检察官认为办案业务数据和履职情况记录有误,或统计数据不准确的,可以向检察官考评委员会反映。

  第三十二条 年度业绩考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年度业绩考评工作方案,明确具体要求和步骤;

  (二)各业务部门根据本部门检察官平时业绩考评成绩和履职情况,提出考评等次初评意见,报分管院领导审核后,报送检察官考评委员会;

  (三)检察官考评委员会汇总考评结果和等次意见,提出考评等次建议,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四)院党组根据检察官考评委员会提出的等次建议,研究确定考评等次,并进行公示;

  (五)书面送达检察官考核结果。

  第三十三条 业绩考评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实事求是,检察官考评委员会要严格审核,第二检察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检察官在办案和业务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伪造考评数据等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视情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评价结果失真失实的,取消当年度业绩考评资格,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党纪政务处理。

  第三十四条 考评年度内检察官经组织选派参与非属检察业务的专项工作、学习培训、挂职锻炼、借调等外派任务六个月以上的,由检察官考评委员会根据其工作鉴定、现实表现等意见提出考评等次建议。病、事假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不进行业绩考评。考评时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侦查尚未结案的,暂不确定考评等次,待调查、侦查结束后再根据处理结果补定等次。其他特殊情形的考评,参照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五条 检察官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检察官考评委员会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做出维持或者变更的决定。

  

  第五章 考评结果确定及运用

  

  第三十六条 检察官年度业绩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等次比例不超过检察官总数的20%;良好、合格等次比例,由检察官业绩考评委员会根据每年检察业务工作开展情况研究确定。

  第三十七条 优秀等次的检察官比例根据业绩考评情况和业务工作完成情况在各部门之间进行适当调整,但不得突破规定的全院检察官优秀等次比例。

  第三十八条 经检察官考评委员会审查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官当年年度业绩考评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办理案件和其他检察业务的总体情况较差,经量化考评达不到合格分数标准的;

  (二)办案质量、数量和效率达不到规定要求,办案能力明显不胜任的;

  (三)因重大过失导致所办案件出现证据审查、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错误而影响公正司法等严重质量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连续或者多次出现办案质量和效果问题,经综合评价,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达不到检察官标准的;

  (五)根据《山西省检察机关检察官员额退出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出现退出员额情形的;

  (六)负有司法办案监督管理职责的检察官违反规定不正确履行职责,后果严重的;

  (七)年度内因违反法律规定、违背职业操守受到党纪政务处分,不宜继续任职的;

  (八)存在其他业绩考评不合格情形的。

  经检察官惩戒办公室认定,存在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因重大过失导致案件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检察官当年年度业绩考评应当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三十九条 检察官参加公务员年度考核的优秀等次,从年度业绩考评评定为优秀或者良好等次的人员中产生。检察官年度业绩考评不合格或者经考评不能胜任检察官职务的,其公务员年度考核应当评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

  检察官年度业绩考评一般与公务员年度考核同步进行。

  第四十条 业绩考评结果作为检察官绩效奖金分配、评优奖励、等级升降、交流任职、退出员额的重要依据。

  检察官年度业绩考评被评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享受当年度绩效奖金。年度业绩考评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享受当年度绩效奖金。

  检察官年度业绩考评不合格或者经考评委员会认定不能胜任检察官职务的,应当退出检察官员额。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检察官其他考评项目,依照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检察官业绩考评业务类型

  2、关于检察官业绩考评指标及计分规则的说明

  3、检察官业绩考评指标及计分规则

  4、检察官业绩考评指标数据取值方法

  5、检察官业绩考评检察业务文书计分规则

  6、检察官业绩考评案件类型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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