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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新绛:发出首份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禁止令”
时间:2022-07-14  作者:  新闻来源: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经新绛县人民检察院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于6月22日向县域某建材公司发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禁止令,对该公司超范围开采矿山,毁坏林地的行为予以制止。这也是我省发出的首份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禁止令”。 

  新绛县某建材公司于2017年10月3日办理了采矿许可证,矿区面积为0.0277平方公里。后该公司违规作业,非法占用林地5.4亩,新绛县林业局2018年5月3日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6万元,并责令恢复原状的行政处罚,2018年6月27日该公司仅缴纳了罚款,仍继续开采作业。2020年6月11日,该公司取得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同意该公司年开采加工20万吨石料生产线项目使用新绛县集体林地面积2.77公顷(41.55亩)。而经鉴定,该公司毁坏林地面积达到了80.1亩。该公司违法作业,擅自使用林地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新绛县人民检察院以该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新绛法院提起公诉并附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今年6月,新绛县人民检察院在进行专项巡察时发现,该公司所在地现场的林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仍然处于被损害状态,亟待采取保护措施。为避免生态环境持续受损,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新绛县人民检察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依法向县人民法院申请禁止令,请求禁止该公司超范围开采矿山毁坏林地的行为。新绛县人民法院审查后,依法作出裁定,支持新绛县人民检察院的禁止令申请。 

  6月22日,县人民法院在被申请人生产作业现场张贴环保禁止令,新绛县人民检察院同步进行监督,并协助县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释法说理,详细讲解环境侵权禁止令保全措施的相关规定,宣传普及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内容。 

  禁止令保全措施作为一种预防性的权利救济,其目的是为了及时制止生态环境侵权行为,避免对申请人合法权益或者生态环境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以禁止令的方式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预防性司法,是检察机关积极履行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职能的有益尝试。新绛县检察院将持续加大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办案力度,以检察力量为建设美丽新绛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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