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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群众“美丽” 公益诉讼强发力
时间:2022-11-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稳步提升,“颜值”经济逐渐成为一股新潮流,医疗美容需求日渐旺盛,美容行业发展势头迅猛,但是发展不规范的问题不容忽视,为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服务的监督管理,不断规范县域美容服务市场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近日,灵石县人民检察院开展了“医疗美容公益诉讼监督”专项治理活动。


该院公益诉讼调查组辗转6个重点乡镇及城区走访,对生活美容机构、养生美容会所、美妆店、日化店等场所开展了集中摸底调查活动,共计60余户。调查组通过现场查看、查阅资料、询问从业人员等方式,从门店内外张贴的广告宣传文字,到顾客美容登记簿中记录的日常疗程项目;从核查现场美容仪器的型号与产品说明书,到问询每一台仪器的具体操作;从证照是否齐全到是否超范围开展医疗美容服务;从经营产品的标签标识到进货查验和台账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全面、深入、细致的现场调查,并就调查发现的个别美容机构未办理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未办理《健康证》、经营的“消”字号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违法行为立案办理。



有安全才有美丽,医疗美容服务事关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和热点。灵石县人民检察院将以全国开展的医疗美容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行动为契机,加强与相关行政机关协作配合,全力保护县域医疗美容市场秩序,保障“爱美人士”的合法权益。


检察官普法:

★关于美容机构资质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八条“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关于医疗人员资质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

★关于医疗广告宣传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四)淫秽、迷信、荒诞的;

(五)贬低他人的;

(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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