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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刑事申诉,应当受理,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属于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申诉;
二、属于本院管辖;
三、申诉人是原案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四、申诉材料齐备,申诉人委托律师代理申诉,且符合前述条件的,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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