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检务公开 | 检务指南 | 统计总结 | 理论研讨 | 以案说法 | 队伍建设
申诉人递交的申诉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工作单位、住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所在住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二、申诉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申诉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及申诉时间。
申诉人不具备书写能力口头提出申诉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由申诉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友情链接: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正义网 |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 晋中市人民检察院 | 灵石人民检察院头条
版权所有: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检察院
案件管理办公室值班电话:7899569
技术支持:正义网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