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预约申请内容
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可登录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侦查期间会见,通信,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提交或收集、调取证明材料,当面听取意见等申请和要求的预约申请。
(二)预约申请人的身份认证
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对首次申请预约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交的以下材料进行现场审核:
1、委托人身份证明、委托人与当事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2、申请人为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资格证、律师事务所介绍函或刑事法律援助公函。
对申请人身份审核认证后,对符合条件的,录入查询申请人信息,绑定案件,向申请人提供账号。已申请过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账号的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可直接使用该账号办理辩护与代理网上预约业务。
(三)预约事项的处理
案件管理部门将申请或要求事项、相关材料及时通知、转交相关案件办理部门。案件办理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反馈处理结果,由案件管理部门至迟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材料转交、业务办理安排等情况答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