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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检察机关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二)
时间:2021-04-01  作者:  新闻来源: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2.魏某某等19人与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检察监督案

  【基本案情】

  2015年3月,魏某某等19人所在小区拆迁改造被确定为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回迁安置过程中,山西某房地产公司委托某物业公司向回迁安置户收取供水、供气、供热等设施建设费。2017年6月30日,魏某某等19人投诉至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该局对物业公司乱收费行为进行查处。该局立案受理后,未作出相应行政处理决定。魏某某等19人认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阳城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0日作出行政判决,驳回魏某某等人的诉讼请求。魏某某等人向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7日作出行政判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局虽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行为,但其理由具有一定正当性,因此不构成不履行行政职能。魏某某等人不服二审判决,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未获支持,后申请晋城市人民检察院监督。晋城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抗诉。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为查明物业公司向魏某某等人收取相关费用的行为是否合法,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否已经依法履职,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全面审查了人民法院的审判卷宗,并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同时进行了以下调查核实工作:一是于2020年4月7日,向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商请省政府对晋政发〔2014〕22号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的函》,请求制定机关对涉案的《山西省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第十四条“……棚户区改造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不得收取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有线电视初装费减半收取”进行解释。二是与山西省住建厅进行座谈,了解棚户区改造的相关政策。三是对案涉小区所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该市供热、供水、供气等公司有关负责人员进行询问。检察机关查明,案涉小区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向房地产公司就回迁安置小区收取供水、供气、供热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安装费用,因此房地产公司委托物业公司向魏某某等回迁安置户收取自来水入网费、供热二次管网材料费和安装费。根据山西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和山西省住房和建设厅的书面答复意见,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供水、供气、供热等市政公用设施产生的费用由市政公用设施的相应主管部门或责任单位承担。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魏某某等19人的投诉事项进行了立案、调查,针对法律适用和政策界限问题向上级机关进行请示,在该市政府提出协调处理意见的情况下,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相关情况告知了申请人,原审判决关于“虽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行为,但其理由具有一定正当性”的认定,检察机关予以认可。但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承建单位收费是否违法未作出认定,根据《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其存在未能正确、全面履职的情形。因此,原审驳回魏某某等人的诉讼请求显属不当。2020年6月8日,山西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在调查中检察机关了解到,该小区涉及同类型问题的回迁安置户共有208户,魏某某等19人提起行政诉讼的目的,并非仅仅要求行政机关履职,其实质诉求是要求房地产公司退还已缴纳的供水、供气、供暖初装费。为解决魏某某等人的实质性诉求,把好事办好、办实、办彻底,检察机关在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同时继续跟进监督促和,以及时维护魏某某等人合法权益,实现定分止争。

  2020年6月23日,山西省检察院检察长主持召开魏某等19人申请检察监督案公开听证会,围绕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否履职、案涉小区回迁户可否享受棚户区改造政策、《山西省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第十四条的理解适用、如何让承建方退款四方面焦点问题,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以公开促公正赢公信,促成承建方与回迁户代表签订退款协议,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街办在协议上签字监督执行。案涉小区存在同类型问题的其他189户安置户参照和解协议确定的处理方案“一揽子”解决。为节省司法资源,检察机关依法撤回抗诉。本案的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

  【典型意义】

  本案检察机关通过提出抗诉、商请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解释、召开案件协调会、公开听证会等方式,指出行政机关以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为由怠于履职属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督促行政机关纠正其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坚持个案监督与类案监督相结合,审查办案和化解调处相结合,在抗诉的基础上,跟进促和,促使争议各方达成和解协议,同时一揽子解决案涉小区其他189户回迁安置户的退费问题。该案的成功办理对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妥善解决同一领域相同或类似问题,化解群体性矛盾纠纷,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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