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检务公开        |              检务指南        |        统计总结        |        理论研讨        |        以案说法        |        队伍建设

 
当前位置:首页>>统计总结>>工作报告
关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
时间:2021-11-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关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

——202111月26日灵石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次会议上

 

灵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陈 林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县人大常委会安排,我代表县检察院向本次会议报告近年来我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以下简称未检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近年来,我院未检工作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全社会都要为少年儿童提供良好社会环境”的重要讲话精神,精准对标党中央对未检工作的新定位,精准对标上级院对未检工作的新部署,精准对标人民群众对未检工作的新期待,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理念,坚持“捕、诉、监、防、教”一体化工作机制,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理念为指引,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为主线、以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为着力点,切实做好“保护、教育、管束”有机统一,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不断提升未检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一、基本情况

2018年以来,我院共受理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47件67人,其中审查批捕案件23件30人,审查起诉案件24件37人;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包括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5件18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32件49人。犯罪类型以侵财性犯罪居多,其次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

经审查,批准逮捕27人,不批捕3人,提起公诉32人,附条件不起诉1人,相对不起诉2人,另有2件2人正在办理中。案件办理过程中,我院提前介入涉未成年人案件引导侦查活动21次,纠正漏罪5个,侦查及审判环节纠正违法7件,司法救助未成年人7人,发放司法救助金3.2万元。向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书36份,已全部采纳。开展未检普法宣传活动150余次,发放各类宣传资料2000余份,覆盖师生、群众35000余人次。

二、主要做法

(一)充分提升办案质效,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1、坚持零容忍,依法从严惩处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我院始终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零容忍,依法从严从快办理,不断加大指控犯罪力度。2018年以来,共批捕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4件15人,起诉26件37人。重点打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起诉强奸犯罪17人,猥亵儿童犯罪7人。如办理的性侵未满14周岁且智力残疾女童案,我院第一时间提前介入,对被害人进行“一站式”询问,对现场勘查、痕迹提取、人身检查等证据收集和案件定性提出针对性意见建议。现该案四名被告人已因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分别被判处八年、五年等有期徒刑。同时,针对被害人家庭存在监护缺位、关爱缺乏、保护不力等问题,我院向被害人家庭发出全省首份督促监护令,检察长公开宣告送达,督促其家庭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效果显著。

2、强化帮教工作,依法妥善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坚持宽容不纵容、严管又厚爱,对于实施严重暴力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惩处,保持必要的司法警示,对于罪行轻微,属于初犯偶犯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坚持少捕、慎诉、少监禁的刑事司法政策。遵循少年司法规律和社会治理创新的现实需要,以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挽救和权利保障为目标,积极整合、多方发动社会力量协同参与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帮教工作,合作建立观护帮教基地。2020年5月,我院联合县第一职业中学、亨泰荣和金属压铸件有限公司建立两处未成年人观护帮教基地。审查逮捕阶段对涉罪未成年人开展帮教8人35次,审查起诉阶段对涉罪未成年人开展帮教7人91次。疫情期间,采取电话、微信群、视频语音、线上考察等多形式跟进帮教,靶向施策,在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3、加强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积极作用

准确把握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意义与价值,将涉罪未成年人认罪认罚的悔罪表现与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有机结合,综合考量涉罪未成年人的悔罪表现、回归社会可能性和帮教必要性,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最大限度地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确保适用比例不断提高。

4、落实特殊检察制度,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合适成年人到场、社会调查、当事人和解、犯罪记录封存等未成年人特殊检察制度作用。2018年以来,共开展社会调查18人23次,讯问、询问时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合适成年人到场47次,亲情会见15次,开展心理测评和心理疏导31次,进行亲职教育65次,犯罪记录封存18人,社会力量介入59人次。

    (二)认真抓好“一号检察建议”监督落实

    1、注重机制建设,明确监督落实责任,凝聚工作合力

一是与法院、司法局、教育科技局等多个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以形成防治中小学生欺凌长效机制为目标,促进部门协作、上下联动、规范机制建设,形成合力保障。二是与相关单位及时召开座谈会,加强沟通,建立联络机制,推动工作开展。2019年侵害未成年人强制报告制度出台后,我院积极联合县纪委监委、公安、教育、卫健等九个单位迅速建立联络机制,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及时通报、反馈。三是通过加强培训,明确分工,压实责任。今年3月,检察长上任伊始,就亲自为灵石一中近百名师生做了“一号检察建议”的解读培训,将相关精神、规定传达到教育一线,确保制度落实。此外,我院还对全县教育系统分管安全法治的领导、部门负责人以及直属学校负责人进行推进“一号检察建议”落实和强制报告制度的解读专题培训。

2、加强督导,检校共建,推动“一号检察建议”落地

2020年春季复学期间,全市检察机关上下联动,检察长亲自到灵石县第一职业中学检查复学防疫及“一号检察建议”落实情况,并送去防疫物资,针对复学后高三学生全封闭管理提出具体要求。我院班子成员及其他领导全员出动,分别到辖区内的寄宿制学校及民办学校实地检查,对教工宿舍、学生宿舍、教室楼道、监控室等地进行重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学校限期整改,确保疫情期间学校安全。通过查访学校、幼儿园79所,充分发挥检察干警担任法治副校长的工作职能,积极参与学校综合治理,帮助建立预防校园侵害长效机制,推动校园安全建设。一方面防控潜在人员风险,要求学校开展涉小矛盾排查化解工作;另一方面防控外部侵入风险,加强巡检、提高技防监控水平,强化对可疑人员的报告制度等。

3、立足办案,充分履职,促进“一号检察建议”落实落细

立足司法办案,通过检察监督积极创新机制、强化举措,推动“一号检察建议”落实。如我院办理的一起校外培训机构工作人员强奸、猥亵儿童案件,在办案中发现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安全监管不到位,存在诸多安全盲区和监管漏洞,同时发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一号检察建议”认识不足、重视不够、落实不到位,存在对校外培训机构管辖权属不明、责任不清、法治教育针对性不强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我院向教科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限期整改。县教科局高度重视,立行立改,在全县中小学、幼儿园开展了“校园安全秋季专项行动”,对校园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集中排查,关停了涉案校外培训机构,进行了行政处罚。

(三)积极稳妥推进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试点工作

    1、坚持监督维权并重,积极推进刑事执行检察工作

    一是深化社区矫正监督,监督司法行政部门规范加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努力将未成年人特殊保护、优先保护政策有机融入到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之中。二是积极、审慎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我院办理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猥亵儿童案,经多次与双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沟通,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谅解。依法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启动审查起诉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综合全案事实及证据,对李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联合社会力量对其进行考察帮教和心理矫治,效果良好,附条件不起诉期满,已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2、坚持刑民一体保护,着力加大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力度

积极办理支持起诉索要抚养费案件,针对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诉讼能力不足的情况,向县法院提出支持起诉意见,为未成年人维权提供有力支撑。同时向未成年被监护人提供法律援助、心理疏导,有效保障未成年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3、坚持抓热点破难点,探索推进公益诉讼检察工作

聚焦影响未成人健康成长的食品药品重点领域,探索行政执法监督和公益诉讼工作。一是注重从舆情曝光、群众信访、自身办案等途径,收集排查侵害众多未成年合法权益线索,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针对发现的无证经营“小饭桌”和校园门口流动小摊点售卖食品问题,积极尝试开展公益诉讼案件诉前磋商,通过调查、座谈、公开送达、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相关部门按照建议及时整改,对发现的学校周边部分烟草零售商不按规定张贴“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警示语以及个别中学周边50米范围内设有烟草零售点的情形及时召开公益诉讼磋商会。二是积极加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我院在办理一起强奸案件时发现,未成年被害人系在旅馆被侵害,而被害人入住旅馆时并未按规定进行登记。随即对网吧、学校附近未成年人入住率较高的部分小旅馆进行排查,发现一些小旅馆不按规定查验旅客身份信息,致使未成年人在未经核实身份信息的情况下入住,存在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风险隐患,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目前该案正在审查中。

(四)多渠道合力打造未成年被害人司法保护救助平台  

1、创新机制稳步推进,立足办案确保实效

在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同时,着力加大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坚持加强多部门沟通协调,组织公安机关、人民医院分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业务骨干进行协调对接,建立联络机制,建设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办案区,切实提高对性侵害被害人一次询问比例,避免和减少对被害人的二次伤害。同时根据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取证救助工作实际,积极探索机制保障,分别与公安、司法、卫健、团委、妇联等部门会签了《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取证救助实施意见》《灵石县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指导意见》《关于建立未成年被害人询问规则的若干意见》等制度规范,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被害人合法权益。在我院办理的一起校外培训机构人员强奸幼女、猥亵儿童犯罪案件中,首次支持被害人向被告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2、坚持部门联动,加强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深度融合

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立足检察职能,不断深化司法救助工作,推动司法救助工作精细化、救助对象精准化、救助效果最优化。对未成年被害人提供司法救助7人次,给付司法救助金3.2万元,同时坚持多部门联动,主动链接各方社会资源,多渠道、多途径提供身心康复、法律援助等多元综合救助,帮助被害人家庭摆脱困境。

(五)法治副校长充分履职,推进“法治进校园”工作

1、党史和法治教育相结合,保护与关爱两促进

检察长带头深入学校开展以“学党史法润校园”为主题的党史、法治教育,以“党史国史法治”流动学堂的形式,在全县乡镇农村地区中小学中巡回开展党史、国史、法治教育工作,广泛凝聚青少年为构建法治、平安中国的奋进力量,上述工作被学习强国App、晋中新闻联播、晋中日报等媒体专题宣传报道。同时,我院将“两微一端”等新媒体宣传平台与检察工作深度融合,不断加强普法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通过新媒体推送6堂法治课、13条未成年人检察信息,在线点击量达到2万余次;检察长以《党史学习进校园、法治教育入人心》为题,通过我院公众号为全县各年级学生讲授法治课。

2、因地制宜开展法治宣传,多措并举助建校园安全

2018年以来,我院共组织各种形式“法治进校园”活动150余场。其中,中学39场,小学103场,幼儿园5场,职业中学3场。师生受众累计3.5万余人。现共有19名检察人员担任法治副校长,实现院领导、部门负责人、检察官及助理兼任法治副校长全覆盖。检察长于今年六一儿童节之际,专程前往灵石县苏溪小学,与校方就校园安全问题进行深入交流,为孩子们带去生动的党史和法治知识,取得良好效果。同时我院结合学校实际需求,采用讲法治课、举办检察开放日、观看法治电影、张贴宣传画、设置“悄悄话信箱”、发放宣传资料等师生喜闻乐见、灵活多样的形式,就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和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进行详细解读,开展对学校师生家长的法治宣传教育。

三、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在总结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足,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一是部分检察人员的司法理念、履职能力还不能完全适应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需要,还普遍缺乏青少年教育学、心理学、犯罪学等方面的专业知识,队伍专业化、正规化建设任重而道远;二是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发展不均衡,业务开展不够全面,涉未成年人的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的检察监督仍然是“短板”,检察监督水平需要持续提升;三是对涉罪未成年人帮教资源还没有形成整体合力,社会支持体系不够完善,还没有形成系统化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机制。

四、下一步工作重点

在下一步的工作中,我院将认真按照上级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新部署新要求,以深化检察改革和机制创新为动力,不断推动未检工作取得新成绩。

(一)进一步贯彻落实“一号检察建议”。保持对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高压严打态势,努力实现“一号检察建议”落实工作向中小学、幼儿园、校外培训等机构全覆盖,推动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健全预防性侵未成年学生、幼儿园儿童违法犯罪机制,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二)进一步加强对涉罪未成年人和被害人的“双向”保护。对涉罪未成年人,坚持制定个性化、差异化帮教方案,加强对其的认知引导、心理矫正、行为纠偏。推动完善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疏导、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制度,关爱救助未成年被害人。

(三)进一步健全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关爱关注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预防、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需要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学校和家庭等各方面的共同参与。我院将继续加强与教育、公安、妇联、共青团等部门的沟通配合,努力建立常态化联动协作机制,促进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支持体系建设。

(四)进一步加大法治宣传力度。继续做好法治讲座、观摩庭审等多种形式的法治宣传教育,不断丰富法治教育内容,更加注重未成年人法治教育成效。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指出:加强未成年人保护,事关党和人民事业千秋万代,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守护明天”就是守护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就是守护人民的心!县人大常委会专题审议我院未检工作,充分体现了县人大对我院未检工作和检察工作的殷切关心和大力支持,我院将认真落实本次会议审议意见,扎实工作,开拓进取,携手各方,共同扛起党和人民、宪法和法律赋予“守护明天”的政治责任、法治责任、检察责任,努力推动未检工作再上新台阶,为满足人民群众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更加美好、更高水平的期待而不懈奋斗,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更加有力的检察保障!

    谢谢大家!

 

  

 

相关专业术语解释

 

一、法定代理人到场和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

对于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询问、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居住地基层组织或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二、社会调查制度

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由特定的调查主体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及审判阶段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监护教育及家庭背景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的社会调查报告,作为法检公作出决定或者判决的重要参考因素。

三、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四、附条件不起诉

对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

五、一号检察建议

“一号检察建议”是2018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教育部发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这份以最高检名义发出的首份检察建议书,主要针对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执行不严格、教职员工队伍管理不到位以及儿童和学生法治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缺位等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六、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七、社区矫正

    对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八、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制度。

 
检务公开-本院概况
检务公开-内设机构
检务公开-领导介绍
检务公开-人员信息
检察公开听证
检察开放日
办案数据公开
重要案件信息
法律文书
检务指南
检务指南-工作流程
统计总结
工作报告
财政信息
政府采购意向公开专栏
新闻发布会
公益诉讼
  通知通告
·关于清明节期间“理性追思 文...
·元旦、春节期间“十个严禁”
·禁赌“清风”——远离赌博
·灵石县纪委监委关于严明“五...
·安全你我共护 成长与法同行 ...
·【公告】“益心为公”检察云...
·【倡议】“文明祭扫 倡树新风...
 

      友情链接: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正义网    |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    晋中市人民检察院     |    灵石人民检察院头条 

版权所有: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检察院

案件管理办公室值班电话:7899569

技术支持:正义网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