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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执行情况的报告
时间:2019-11-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执行情况的报告

 

——2019年11月28日灵石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灵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周马兰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县人大常委会安排,我代表县检察院向本次会议报告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执行情况的报告,请予审议。

一、我国建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过程及现实意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给予从宽处罚,这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的重大司法改革举措。2016年9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随后两年,试点工作在北京等18个地区展开。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改革举措转化为法律制度,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式确立。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用19个条款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办理程序、当事人权益保障等作出具体规定,贯穿了整个刑事诉讼程序,构建与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有序衔接、繁简分流的多层次诉讼制度体系,为推进刑事诉讼制度现代化提供了基本遵循。

我国建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有利于准确及时惩罚犯罪,满足司法办案需要

实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利于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配合司法机关及时查明犯罪事实,特别是实践中一些“定放两难”案件,通过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罪行可收集到更多证据,从而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和证明体系,对确保案件准确有效处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有利于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促进提升诉率。

效率是刑事诉讼追求的价值目标之一。当前面对居高不下的案件总量与司法资源有限的矛盾,我国刑事诉讼效率低下的问题日益凸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价值之一就是程序从简,合理提高诉讼效率。  

(三)有利于推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制度化、规范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要使这一政策落到实处,必须有具体的可供执行的规范和依据,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便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可供执行的规范和依据。  

(四)有利于优化我国刑事诉讼结构,促进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适用中,应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在保障其权益的基础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检察机关提出从宽的量刑建议,由法院予以确认,形成一种控辩审之间良性互动的关系,这会对现有控辩审三方诉讼结构产生积极影响。同时,对案件繁简分流,有利于推动刑事诉讼程序的层次化改造。此外,如何发挥刑事司法惩罚警示功能和教育矫治功能,充分保障人权,确保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对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恰为这一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可行的路径。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检察机关的作用

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检察机关起主导作用, 主要体现在:

(一)检察机关是案件拟处理意见与辩方的协商者。对认罪认罚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就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适用的程序、从宽处理的建议等,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律师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该具结书一经签署,就对控辩双方产生一定的约束力。协商程序,是适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定程序。

(二)检察机关是案件处理结果的实质影响者。对提起公诉的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对新类型、不常见犯罪案件及量刑情节复杂的重罪案件等也可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如果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无明显不当,且无法定例外情形的,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这就使检察机关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对法院的判决产生了实质性影响,检察机关对认罪认罚案件的处理意见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法院判决的内容。

(三)检察机关是案件作特殊处理的核准者。对于认罪认罚案件,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

三、我院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工作情况

(一)案件办理情况

2019年1至11月,我院公诉案件共审结128件197人,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61件71人,适用案件占比47.7%,适用人数占比36%。我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数和人数均位居全市前列。适用罪名主要是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等常见罪名。程序上,适用速裁程序6件,适用简易程序42件,适用普通程序13件。提出量刑建议71人,其中确定刑量刑建议29人,幅度刑量刑建议42人。截止目前已判决的34件40人中,除3件5人因上诉、抗诉未生效外,其余31件35人生效判决中只有1件1人法院未采纳我院量刑建议,采纳率达97.1%。

(二)采取的措施

1、提高政治站位,树牢司法理念。我院党组高度重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多次召开会议安排部署,认真落实上级精神,每月进行专门督导。检察长带头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以上率下、以上促下,要求全体干警从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高度认识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把此项工作作为当前检察机关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推进落实。  

2、加强培训学习,提升业务水平。今年以来,我院干警多次参加了高检、省、市院组织的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专门培训。6月份,组织干警赴浙江杭州、嘉兴等地检察院进行了实践观摩和交流学习。10月份,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后,我院又多次组织了专门学习,办案人员边学习、边实践、边总结,确保认罪认罚工作稳步推进。

3、密切沟通协调,完善办案机制。今年7月,我院结合工作实际,与县法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和部分律师召开座谈会,就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案中应注意的问题进行了会商,积极探索适合本地特点的工作机制,明确办案中政策把握、法律适用、值班律师、社会评估等共性问题,形成检察机关主导、政法各部门相互配合的工作格局。

4、多措并举,强化宣传力度。我院驻看守所检察干警向各监室发放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法律规定宣传单,并利用监室广播对全体在押人员进行了宣讲,办案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和被害人意见时结合案情再具体讲解,使辩护人开展此项工作更加主动积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更加自愿。

5、强化责任落实,严把案件质量关。严格落实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进一步强化责任。坚持实体和程序并重,打击犯罪和保护合法权益并重,严格依法依规办案,严把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关,力争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

   (三)取得的效果

1、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得到充分体现。我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法院已做出判决34件40人,有39人的量刑建议被采纳,采纳率达97.5%。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38人,占已决人数的95%;判处非监禁刑的25人,占已决人数的 62%。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宽的意见得到法院判决的依法确认,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得到充分的体现,有利于罪犯改造,回归社会,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

2、司法资源得到合理配置。目前我院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中,适用速裁程序6件,适用简易程序42件,适用普通程序13件,使得案件繁简分流,审查起诉和审判平均办案用时缩短,司法资源配置进一步优化,办案效率进一步提升,确保了及时有效惩治犯罪。

3、当事人权利得到有效保障。坚持依法从宽、适度从宽,不枉不纵、公正司法,确保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强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保障其获得公正、及时审判的权利。认真听取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意见,并将是否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作为量刑的重要考虑因素,切实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我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案件已作出判决的34件40人中,仅有3人上诉,上诉率为7.5%。

(四)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我院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类型覆盖面较窄,罪名受局限。按照法律规定,所有案件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均应适用。目前,我院尚未达到此要求。办理的案件中,案情简单、人数较少、罪名单一的居多,案情复杂、人数较多、数罪并罚的较少;从适用的罪名来看,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等常见的传统型的居多,新类型、不常见犯罪案件较少。虽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能一定程度提高司法办案效率,但从目前的实践来看,承办检察官的工作量不减反增,不仅开具文书增多,而且为了签署具结书和协商认罪认罚事由,提审次数也会增多,加之还要研究如何提出能被法院采纳的量刑建议,容易产生畏难情绪,依法快办的机制还需不断探索。

二是在精准量刑上还有很大提升空间。根据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对新类型、不常见犯罪案件及量刑情节复杂的重罪案件等,也可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法院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这就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迫切需要检察办案人员围绕“精准”这一目标下功夫。由于受办案检察官能力水平的限制,在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时还不能做到游刃有余,从而影响了定罪量刑的精准度。

三是对员额检察官的权力监督机制仍需完善。由于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检察机关起主导作用,员额检察官的权力增大,这就要求建立更加科学的监督机制。尤其在对“从宽”的把握上,如何进行监督,目前具体规定较少,还需不断探索。

今后,我院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把思想统一到落实中央重大司法体制改革任务上来;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严把案件质量关;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整改,进一步探索完善对员额检察官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全力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贯彻落实。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近年来,县检察院在推进司法改革,强化法律监督工作中得到了县人大的大力关心和支持。我们将以本次常委会审议为契机,更加主动地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指导,进一步紧扣中心工作,优化机制举措,振奋精神状态,提升工作实效,切实推动司法改革,努力维护公平正义。

 

 

附: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条款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八十一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第一百二十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第一百七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人民检察院依照前两款规定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一百七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一百八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

根据前款规定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第一百九十条】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第二百二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 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第二百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三)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

(五)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

【第二百二十四条】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节规定的送达期限的限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当庭宣判。

【第二百二十五条】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情形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三节的规定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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