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检务公开        |              检务指南        |        统计总结        |        理论研讨        |        以案说法        |        队伍建设

 
当前位置:首页>>以案说法
【以案释法】滥伐林木行不行?刑!
时间:2023-06-19  作者:  新闻来源:普法频道  【字号: | |

滥伐林木不仅损害了林木本身,也降低了森林的生态调节功能,不仅会加剧水土流失,还会增加引发沙尘暴、龙卷风等自然灾害的风险,危害自然生态环境。

案件回顾

2022年12月间,被告人黄某甲、刘某某、黄某乙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在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运往罗某某经营的木材加工厂销售。经鉴定,采伐林木蓄积61.777立方米。2023年2月21日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对黄某甲、刘某某、黄某乙以滥伐林木罪提起公诉;对罗某某以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提起公诉。案发后,黄某甲、刘某某等人主动缴纳生态修复保证金11513.5元,并自愿认罪认罚。

2023年5月16日,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对黄某甲、刘某某、黄某乙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对罗某某犯非法收购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以法治之力守护绿水青山,让“破坏者”变身修复者,该案的判决不仅对破坏生态的犯罪形成有力威慑,而且实现了惩罚犯罪、修复环境、“损益平衡”的有机统一。

检察官提醒

砍伐树木要“先申请,后砍伐”,不论是自己种植的还是从他人处购买的树木,没有林业部门批准的采伐手续,任意砍伐林木达到一定数量的都将以滥伐林木罪追究法律责任。森林资源是宝贵的,有效的保护森林资源,防止各种形式的乱砍滥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切莫因法律意识淡薄,抱有侥幸心理贪图便利而触犯法律。

相关法律规定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盗伐林木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是指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

 
检务公开-本院概况
检务公开-内设机构
检务公开-领导介绍
检务公开-人员信息
检察公开听证
检察开放日
办案数据公开
重要案件信息
法律文书
检务指南
检务指南-工作流程
统计总结
工作报告
财政信息
政府采购意向公开专栏
新闻发布会
公益诉讼
  通知通告
·关于清明节期间“理性追思 文...
·元旦、春节期间“十个严禁”
·禁赌“清风”——远离赌博
·灵石县纪委监委关于严明“五...
·安全你我共护 成长与法同行 ...
·【公告】“益心为公”检察云...
·【倡议】“文明祭扫 倡树新风...
 

      友情链接: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正义网    |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    晋中市人民检察院     |    灵石人民检察院头条 

版权所有: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检察院

案件管理办公室值班电话:7899569

技术支持:正义网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