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只需要提供银行卡过账赌博资金,就可以日赚500元,要考虑一下吗?”
正因网络赌博输钱而烦恼的梁某某,看到网站“客服”发送的信息毫不犹豫答应了。
梁某某按照“客服”的指示将其名下的两张银行卡提供给对方,在短短两个月的时间内,梁某某就赚到了万余元。于是梁某某又将其朋友李某邀请过来“兼职”,李某将其名下的4张银行卡提供给了“客服”,并从中获利数千元,梁某某也从中收取了介绍费。
经查,两人提供的6张银行卡均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最终,梁某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李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检察官提醒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日益猖獗,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帮信犯罪作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中的重要一环,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泛滥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明知他人从事电信网络诈骗,为其提供电话卡、银行卡、支付工具,帮助“跑分过账”等,支付结算金额或者违法所得达到一定数额的,即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提醒广大市民切记不要因为一时贪念而把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U盾及对公账户、手机卡等重要个人信息出租或者出售给他人,发现非法买卖身份证件、银行卡、手机卡、对公账户及U盾等违法行为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共同维护健康良好的网络金融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第七条 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实施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行为:
(一)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的;
(二)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