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检务公开        |              检务指南        |        统计总结        |        理论研讨        |        以案说法        |        队伍建设

 
当前位置:首页>>检务公开>>检务指南
在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义务
时间:2015-04-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1.如实供述获得从宽处理的权利

在接受讯问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获得从宽处理。

2.辩护及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有权为自己辩护,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辩护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由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可以委托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亲友作为辩护人,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除外。犯罪嫌疑人要求委托辩护人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指派律师提供辩护。

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及获得翻译的权利

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如果是聋、哑人或者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检察机关应当为其聘请通晓聋、哑手势或者当地通用语言文字且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员提供翻译。

4.申请回避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辩护人认为检察人员具有法定回避事由的,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对检察机关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一次。

5.核对笔录、讯问知情、亲笔书写供词和不回答无关问题的权利

讯问笔录应当交给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检察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有权要求补充或改正。对讯问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检察人员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检察人员应当准许。

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可以不回答。

6.鉴定意见知悉及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检察机关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告知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对于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犯罪嫌疑人有权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但除原鉴定违反法定程序外,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费用由犯罪嫌疑人承担。

7.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权利

对于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征得犯罪嫌疑人的同意后,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8.申请变更及解除强制措施等权利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于检察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有权申请检察机关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

9.证明文件知悉权

如果被传唤到指定地点或住处接受讯问,有权要求检察人员出示证明文件。

10.控告、申诉及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对于检察人员侵犯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或者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提出控告或者申诉。对办案人员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如果能够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等材料或者线索的,检察机关应当受理并审查。如果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因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而受到侵犯,有权要求国家赔偿。

 

(二)犯罪嫌疑人的义务

1.接受相关诉讼行为的义务

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接受检察机关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及其他诉讼行为。

2.不得干扰作证的义务

犯罪嫌疑人在诉讼中不得隐匿、伪造、毁灭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述规定的,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3.接受讯问并在笔录上签名、按要求书写亲笔供词的义务

对检察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如果认为讯问笔录没有错误,应当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必要的时候,经检察人员要求,犯罪嫌疑人应当亲笔书写供述。

4.接受检查、搜查的义务

犯罪嫌疑人应当接受为确定其某些特征或者生理状态而进行的人身检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迹、尿液等生物样本。如果拒绝,检察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女性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应当接受检察人员为收集犯罪证据而进行的搜查。

 

 

 

 
检务公开-本院概况
检务公开-内设机构
检务公开-领导介绍
检察公开听证
检察开放日
重要案件信息
法律文书
检务指南
检务指南-工作流程
统计总结
工作报告
财政信息
政府采购意向公开专栏
新闻发布会
公益诉讼
  通知通告
·关于清明节期间“理性追思 文...
·元旦、春节期间“十个严禁”
·禁赌“清风”——远离赌博
·灵石县纪委监委关于严明“五...
·安全你我共护 成长与法同行 ...
·【公告】“益心为公”检察云...
·【倡议】“文明祭扫 倡树新风...
 

      友情链接: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正义网    |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    晋中市人民检察院     |    灵石人民检察院头条 

版权所有: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检察院

案件管理办公室值班电话:7899569

技术支持:正义网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