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人、被害人的权利
1.要求提供作证条件和保密的权利
检察机关应当保证证人或被害人有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并为其保守秘密。如果作证或陈述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有权要求保密。
2.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及获得翻译的权利
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如果是聋、哑人或者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检察机关应当为其聘请通晓聋、哑手势或者当地通用语言文字且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员为妻提供翻译。
3.控告权
如果办案人员有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或者采用羁押、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4.获得保护的权利
如果因在诉讼中作证,你或者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你有权请求检察机关予以保护。如果因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中作证,你或者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为你采取保护措施。
5、证人有获得经济补助的权利
如果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证人有权获得补助。如果有工作单位,所在单位不得因其作证而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二)证人、被害人的义务
1.作证的义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2.如实提供证据、证言或陈述的义务
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在询问笔录上签字和按要求书写证词的义务
经核对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必要的时候,应当按照检察人员的要求亲笔书写证词。
4、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
法院依法通知其出庭作证的,应当出庭作证;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法院可以强制其出庭作证,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的除外。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被害人有接受检查的义务
应当接受为确定其某些特征或者生理状态而进行的人身检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迹、尿液等生物样本。检查女性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