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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案件申诉相关规定
时间:2015-04-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节选)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2、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二)不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的申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1、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1、判决、裁定、调解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2、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3、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4、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5、当事人对可以上诉的一审判决、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提出申诉,不能说明未提出上诉理由或理由不正当的;

6、其他不属于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情形。

 

(四)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应当提交申诉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文书、身份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及证明其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

 

(五)当事人提出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由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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