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节选)
第一节 救助范围
第3?123条 对不起诉案件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应当给予救助:
(一)因严重暴力犯罪造成重伤,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赔偿的刑事被害人;
(二)刑事被害人因遭受严重暴力犯罪侵害已经死亡,与其共同生活或者依靠其收入作为重要生活来源,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赔偿,生活困难的近亲属。
因过失犯罪或者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如精神病人、不满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的刑事不法行为,导致重伤或者死亡的刑事被害人,生活困难又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的,可以参照本章有关规定予以救助。
第二节 提起方式
第3?124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刑事案件,办案部门拟作不起诉决定的,应当主动了解被害人家庭经济情况,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并配合做好相应工作。
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办案部门应在送达不起诉决定书之日起十日以内将公诉案件审查报告、不起诉决定书、刑事被害人基本情况等材料移送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备案。
对人民检察院正在办理案件中的刑事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办案部门认为需要救助的,应当告知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提出救助申请并提出意见,连同有关材料移送刑事申诉检察部门。
第3?125条 刑事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救助申请的,应当由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受理。
刑事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向办案部门提出救助申请的,办案部门应在三日以内将申请材料及时移送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并告知刑事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
第3?126条 刑事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申请救助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户籍证明;
(三)是否已获得民事赔偿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被害人近亲属的,应提供与被害人的关系证明材料;
(五)当地民政部门或者乡镇、街道出具的生活确有困难的证明;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申请人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制作成笔录,并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完善,申请人提供有关材料确有困难的,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可以自行调查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