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检务公开        |              检务指南        |        统计总结        |        理论研讨        |        以案说法        |        队伍建设

 
当前位置:首页>>检务公开>>检务指南
检察人员纪律
时间:2015-04-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中央政法委员会四条禁令

  1、绝对禁止政法干警接受案件当事人请吃喝、送钱物;

  2、绝对禁止对告诉求助群众采取冷漠、生硬、蛮横、推诿等官老爷态度;

  3、绝对禁止政法干警打人、骂人、刑讯逼供等违法乱纪行为;

  4、绝对禁止政法干警参与经营娱乐场所或为非法经营活动提供保护。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九条硬性规定:

  1、严禁超越管辖范围办案;

  2、严禁对证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3、立案前不得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4、严禁超期羁押;

  5、不得把检察院的讯问室当成羁押室;

  6、讯问一般应在看守所进行,必须在检察院讯问室进行的,要严格执行还押制度;

  7、凡在办案中搞刑讯逼供的,先下岗,再处理;

  8、因玩忽职守、非法拘禁、违法办案等致人死亡的,除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外,对于领导失职渎职的一律给予撤职处分;

9、严禁截留、挪用、私分扣押款物。

  对检察机关或者检察人员有违反规定的行为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以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控告或者举报。

 

(三)检察机关办理案件必须严格执行的六条规定

1、举报线索必须统一管理,个人不得私自处理,更不得瞒案不报、压案不查。

2、立案必须严格执行法定的案件管辖、立案条件和程序;撤销案件,必须严格审批手续,不得违反规定立案、撤案。

3、审查逮捕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依法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坚决防止该捕不捕、打击不力;公安机关认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错误要求复议的,必须更换承办人予以复议。

4、变更、撤销逮捕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不得随意、私自变更、撤销逮捕措施。

5、审查起诉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不得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要求复议的,必须更换承办人予以复议。

6、办理申诉案件必须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依法进行,不得私自接待申诉人,不得私自处理申诉案件。

 

 

 

 
检务公开-本院概况
检务公开-内设机构
检务公开-领导介绍
检察公开听证
检察开放日
重要案件信息
法律文书
检务指南
检务指南-工作流程
统计总结
工作报告
财政信息
政府采购意向公开专栏
新闻发布会
公益诉讼
  通知通告
·关于清明节期间“理性追思 文...
·元旦、春节期间“十个严禁”
·禁赌“清风”——远离赌博
·灵石县纪委监委关于严明“五...
·安全你我共护 成长与法同行 ...
·【公告】“益心为公”检察云...
·【倡议】“文明祭扫 倡树新风...
 

      友情链接: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正义网    |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    晋中市人民检察院     |    灵石人民检察院头条 

版权所有: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检察院

案件管理办公室值班电话:7899569

技术支持:正义网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